
服務范圍
工程監理
- 分類:服務范圍
- 發布時間:2020-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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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代建簡述
項目代建,是契約精神在委托代理方面的深化,是現代市場經濟背景下分工進一步細化的表現之一。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托的業務范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采用CM制進行項目管理,關鍵在于選擇建設經理,一般來說,精通管理、商務、法律、設計、施工等知識和技能,并具有豐富經驗和良好信譽,是一名優秀建設經理所必須具備的素質。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與CM制相比,無論是在代理人的定義上還是在選擇程序上,現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學性和先進性。
二、項目代建服務模式
1.項目管理(PM)
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招標代理、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項目管理承包(PMC)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等工作。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
3.建設經理制(CM)
業主委托一稱為建設經理的公司來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費用。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托的業務范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
4.建設-移交(Build-Transfer,簡稱為BT)
政府部門將擬建的公共工程以“交鑰匙”的形式外包,由承辦公司(SPONSOR) 投資建設并承擔風險。項目如約完成后移交給政府運營機構,承辦公司從政府獲得投資補償,外加合理利潤。
5.工程總承包/“交鑰匙工程”(EPC)
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承包。
三、項目代建與項目管理的主要區別
1.合同主體不同
代建制中代建單位是受業主委托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任務,其建設、管理行為是以代建單位自已的名義做出的與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供貨及施工承包等企業簽訂合同,依據合同獨立開展項目管理工作,監督合同的履行,擁有較大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代建單位→各承包單位)
項目管理中項目管理企業不是工程發包主體,不直接與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供貨及施工承包等企業簽訂合同,而是按照與業主簽訂的項目管理合同,是以業主的名義進行管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管理和服務。(業主同時與項目管理單位、各承包單位簽訂合同 )
2.決策主體不同
代建制中代建單位代建擁有決策權,有對建設期間的支配權(包括建設資金)并對所做的決策負責。(財政部門→代建單位 →承包單位)
項目管理中項目管理企業不直接接觸資金,只有建議權。(財政部門→業主→承包單位、項目管理單位)
3.業主參與程度不同
代建制中業主不直接參與項目管理。(代建單位→承包單位)
項目管理中項目管理企業需業主本身的管理機構。(業主→承包單位、項目管理單位)
4.履約保函額度不同
代建制中以項目總投資為基數。
項目管理是以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的合同額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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